新華社電 國務院法制辦2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根據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針對家庭暴力的處置,征求意見稿從家暴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其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看點解析
  戀愛同居發生暴力納入治安、刑法調整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專家解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表示,對遭受家庭暴力兒童的保護需要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須明確能與兒童親密接觸的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以及不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預。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  (原標題:戀愛同居發生暴力不屬於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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